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922执127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吴天海,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温宿县。
委托代理人:赵亮,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小丰,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温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与被执行人黄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835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长安牌汽车的登记手续,现该车去向不明,现经四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书面申请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835元及延期利息未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小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辉勇
审判员 邢 慧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玉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