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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02执3630号

赵文明与庞利鑫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明;庞利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庞利鑫,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与庞利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吉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