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庞利鑫,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与庞利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702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吉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