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222执360号

李宝亮与包文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8-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李宝亮;包文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360号 申请人李宝亮,男,蒙古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科右中旗人,教师,住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霍林郭勒居委会都兰******。被执行人包文胜,男,蒙古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住科右中旗巴彦茫哈苏木敖力伯嘎查strong>   本院在执行李宝亮与包文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宝亮依照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5145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15日送达向被执行人包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22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3、于2019年6月22日查询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包文胜目前无其他可共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宝亮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包文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包文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马    明                       审 判员 吴秀  春                       

审判员  齐 苏美 娅                     二〇一九年六 月二十二日                       书 记员乌日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