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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5646号

于万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茗朶;于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5646号

申请执行人:于茗朶,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于万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于茗朶申请执行于万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6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茗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万强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14-3-802室房屋过户到到申请人于茗朶名下,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茗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于万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茗朶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于茗朶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