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3执恢2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行,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
负责人:程吉虹,行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金柱,男,汉族,1972年5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郑晓燕,女,汉族,1979年8月9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朱兰红,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金柱、郑晓燕、赵建平、朱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了对被执行人赵金柱、郑晓燕名下位于连云区中华西路58号中华新村1号楼2号房产的第二轮司法拍卖程序,2018年8月15日本院以538.4万元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公开竞拍,因无人竞买流拍。此后,申请人与涉案房屋承租人王作涛协商变卖事宜,但最终未达成协议。2019年6月16日本院以510万元为起拍价在淘宝网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依法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接受涉案房屋抵偿债务。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措施后将其返还给被执行人赵金柱、郑晓燕。本院告知申请人可以代为管理涉案房屋收取相应收益用于偿还债务,但申请人不同意接管涉案房屋。对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晓燕、朱兰红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了郑晓燕的银行存款25077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兰红银行存款5551元。本院通知涉案房屋承租人王作涛付至本院租金22万元,因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本院在扣留押金3万元后将涉案房屋的租金19万元付给了申请人。此外,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金柱、郑晓燕、赵建平、朱兰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金柱、郑晓燕、赵建平、朱兰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将连云港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及赵金柱、郑晓燕、赵建平、朱兰红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欣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