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2530执91号

陶建、白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建;白文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30执91号

申请执行人:陶建,男性,1985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白文祥,男性,1977年9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陶建与被执行人白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530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白文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找到被执行人白文祥的下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其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实际未控制,无法处置。到金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业和草原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林权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文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红

审判员 卢俊辉

审判员 田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德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