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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3民初2906号

孙雅娟与滕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雅娟;滕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13民初2906号

原告:孙雅娟,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滕广辉,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孙雅娟与被告滕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雅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十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十万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十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滕广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四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被告滕广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滕广辉向孙雅娟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上述借款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壹万元整。被告滕广辉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清单能够证明原告将案涉借款现金10万元交付给被告滕广辉,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逾期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万元的诉请,因双方在借条中已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数额,该数额并不高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雅娟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滕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雅娟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滕广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忠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