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37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被执行人:徐振强,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振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振强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