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6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谢航,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龙悦道129-161单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谢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津010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谢航2017年10月至11月劳动报酬627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怡乡春竹海鲜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航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06执1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耿宝东
审判员 李海华
审判员 李雪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松
书记员杨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