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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1638号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利平、罗二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利平;罗二丽;高军平;徐莉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1638号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758815369D,住榆林市乡企城建委办公楼7楼。被执行人王利平,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执行人罗二丽,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榆阳区,被执行人高军平,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榆阳区,被执行人徐莉娜,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榆阳区,申请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利平、罗二丽、高军平、徐莉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编号:(2018)榆证执字第241号,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4958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40元。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149583元,被执行人已经将逾期的欠款已经还清,因工作调动原因目前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不正常,在不正常的阶段被执行人保证足额将每月0日前将需要还款打入公积金关联账户,等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从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中扣除,执行费2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802执16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伦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晏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