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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05民初1473号

郭某某与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某某;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05民初1473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邵红梅

审判员  万娅飞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