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05民初1473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安阳市国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邵红梅
审判员 万娅飞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