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489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利,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于佳,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周志强,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于洪利、于佳与被执行人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洪利、于佳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2374号法律文书要求周志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12841.86元,案件受理费6244元。被执行人周志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以(2019)京0117执4898号立案执行,标的额519085.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本院从周志强银行账户中划扣执行案款16323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于洪利、于佳。后申请执行人于洪利、于佳与被执行人周志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20年7月开始,每6个月从周志强公积金账户中划扣一次案款,直至剩余欠款还清为止。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于洪利、于佳与被执行人周志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237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晁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