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51328Q。
法定代表人:郭敏。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欣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软件园西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79901Y。
法定代表人:钟瑞香。
被执行人:钟瑞香,女,汉族,195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欣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钟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4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515941.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公告送达。另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仲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