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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172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潘庆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潘庆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层。

法定代表人:薛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庆旗,男,198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潘庆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17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潘庆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潘庆旗偿还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9.9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潘庆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潘庆旗名下无存款。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潘庆旗名下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72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学鹏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朝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