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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民初1921号

1921余乐与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乐;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03民初1921号

原告:余乐,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张强,男,199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余乐与被告张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装修订金款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装修房屋需要,与被告张强约定由张强负责原告房屋的装修施工。被告只进行了部分施工后,于2018年3月18日借口家中有事,至今未露面,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同意返还订金5500元,后实际返还了1500元,尚欠4000元订金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张强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2月,原告因位于徐州市产需要装修,与被告口头约定了装修合同,由被告张强负责原告上述房产的装修工作,原告预付了部分装修款。2019年3月18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因家里有事无法继续装修施工,后经原告催促,被告同意返还5500元,但至今尚欠4000元未能返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装修合同,原告举证的微信记录、照片等能够证明被告张强与原告余乐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及被告因未履行合同愿意返还原告装修订金款5500元,但至今仍有4000元未能返还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余乐返还装修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雪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