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1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
负责人:郑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浩亮,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学四,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李振强,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学四、李振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振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学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94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