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吕曼龙,男,生于1970年12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代理人:吕阳,男,生于1982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镇平县博石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镇天下玉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77831718M。
法定代表人:刘莹,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沛沛,女,生于1986年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吕曼龙与被执行人镇平县博石玉业有限公司、李沛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豫1324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镇平县博石玉业有限公司、李沛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曼龙借款250万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平县博石玉业有限公司、李沛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开设的账户上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本院在另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情况、征求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意见,并告知限期内若不回复短信,则视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回复短信: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