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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民初664号

秦相礼与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相礼;柴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初664号

原告:秦相礼,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

被告:柴峰,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呼兰区。

原告秦相礼与被告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秦相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相礼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相礼负担。

审 判 长  肖志军

人民陪审员  韩奕庆

人民陪审员  于秀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