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初664号
原告:秦相礼,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
被告:柴峰,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呼兰区。
原告秦相礼与被告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秦相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相礼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相礼负担。
审 判 长 肖志军
人民陪审员 韩奕庆
人民陪审员 于秀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