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执恢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朝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力爱贞,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吴朝阳与被执行人力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力爱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朝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力爱贞向申请执行人吴朝阳支付9000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力爱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力爱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力爱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力爱贞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力爱贞名下有位于象山县××××室的房地产(该房产已拍卖完成),就本案可得被执行人拍卖分配款8290元;被执行人力爱贞名下有位于象山县××街××号的房地产(该房产已被征用拆迁),就本案可得被执行人拆迁款19318元,上述两项共计执行款27608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9年0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7608元,被执行人力爱贞尚应履行执行款623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力爱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力爱贞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力爱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朝阳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让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225执恢2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志勇
审判员 丁 霖
审判员 黄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