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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1执3931号之一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超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1执3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首层。

被执行人:徐超,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超借款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8)津北方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一、被执行人徐超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徐超名下有天津市和平区升安街怀远里4-3-201-203房屋,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韬

审判员 沈伟光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一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