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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146号之一

胡兴彩、裴文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兴彩;裴文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兴彩,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执行人:裴文华,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本院依据(2019)浙0324执114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文华名下车牌号为贵D×××××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裴文华名下车牌号为贵D×××××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