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兴彩,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执行人:裴文华,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本院依据(2019)浙0324执114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文华名下车牌号为贵D×××××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裴文华名下车牌号为贵D×××××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