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恢8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东,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45号,在执行李文东与高峰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峰持有中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高峰持有中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淑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