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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恢828号

李文东、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东;高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恢8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东,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45号,在执行李文东与高峰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峰持有中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高峰持有中凯橡塑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淑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