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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616号

唐天燕、严丰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天燕;严丰丽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唐天燕,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曾勇,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丰丽,女,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唐天燕与被执行人严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100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股权和银行账户采取了控制措施,仅扣划到款项953.6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