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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922号

邱忠凯申请执行王布林、包斯琴高娃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忠凯;王布林;包斯琴高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邱忠凯,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王布林,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包斯琴高娃,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邱忠凯申请执行王布林、包斯琴高娃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3078.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已对被执行人王布林、包斯琴高娃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布林、包斯琴高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邱忠凯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布林、包斯琴高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9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