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1001号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26XL。
负责人:张秋水,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芳,女,1991年7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梁,女,1981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玉梅,女,1972年11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陈仕钦,男,2009年12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陈俐宇,女,1993年10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陈建宇,男,1999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陈泓宇,女,2001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陈牙门,男,1950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中海宏洋地产(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钨都大道10号赣州中海国际社区B18-1地块10栋F区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259947。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宇,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李玉梅、陈仕钦、陈俐宇、陈建宇、陈泓宇、陈牙门、中海宏洋地产(赣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2日,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承担。
审判长 赵盈慧
审判员 吴 芬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磊婷
书记员 彭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