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6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永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岭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5640318303。
法定代表人:韦尚匀,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皓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阳光财富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819747690。
法定代表人:卢利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卢利红,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关于贵港市永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贵港市皓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卢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8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贵港市永森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社区)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卢利红名下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屋一套,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有位于贵港市中山北路文化广场(龙脉华庭)1幢2单元305号房屋一套,上述三套房屋均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首封且在处置中;2、被执行人卢利红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该三套房屋均属于预售房,本院已经进行了预查封,但该三套房屋的首封法院及房屋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尚未查明;3、被执行人卢利红银行存款1811元已经被本院强制划拨;4、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皓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原有一套位于财富中心的房屋,已经被本院(2018)桂0802执1807号案拍卖完毕,拍卖所得款现正在分配中。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本院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予以签字确认并申请参与另案处置的分配,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核实防城港三套房屋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56139元(含案件受理费6185元)、申请执行费10961元,合计8671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1811元,余款86528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洋洋
书 记 员 杨建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