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硕勋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69916525X。
负责人:王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可久镇龙口村车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632814756。
法定代表人:桂安平,执行董事兼理事。
被执行人:桂安平,男,生于1967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李书荣,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陈颖,女,生于1983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詹晓蓉,女,生于1962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生效的(2019)川1525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偿还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6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人民币共计本金480万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淑君
审判员 刘振宇
审判员 赵华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