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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5执297号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硕勋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69916525X。

负责人:王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可久镇龙口村车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632814756。

法定代表人:桂安平,执行董事兼理事。

被执行人:桂安平,男,生于1967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李书荣,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陈颖,女,生于1983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詹晓蓉,女,生于1962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生效的(2019)川1525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偿还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6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人民币共计本金480万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桂安平、李书荣、陈颖、詹晓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淑君

审判员  刘振宇

审判员  赵华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