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马建锋,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恒星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本院在执行马建锋申请执行河南恒星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恒星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967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猛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