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宁0521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张玲香,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执行人:赵万东,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宁0521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香与被执行人赵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6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067元,共计788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经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登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