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4045号
原告:孙翠娥,女,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董晓廷,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娥诉被告董晓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晓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娥撤回对被告董晓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星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