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2738号
原告:高俊兵,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朱咸丰,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兵与被告朱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咸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喜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