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21民初2738号

高俊兵与朱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俊兵;朱咸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2738号

原告:高俊兵,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朱咸丰,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兵与被告朱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咸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喜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