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3727号
原告:岳忠,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小区。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军民路(庄子村)。
负责人:王振城。
第三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志。
原告岳忠诉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第三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