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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3727号

岳忠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忠;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3727号

原告:岳忠,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小区。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军民路(庄子村)。

负责人:王振城。

第三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志。

原告岳忠诉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第三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