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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209号之一

张良标、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良标;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3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良标,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张飞,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张良标与被执行人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飞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飞名下苏E×××**车辆进行查封,但暂未能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