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3439号
原告:张云飞,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地址:莱阳市军民路(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飞撤回对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云飞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中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