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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执恢426号

郑有智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有智;田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14执恢426号

申请人:郑有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

被执行人:田勇,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有智与被执行人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辽0114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万元给付义务。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4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泽洋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倪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