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2410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阿城区延川大街
负责人:马华维,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庆,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职员,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李亚玲,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被告李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银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李亚玲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依法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亚玲签订授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亚玲可在2015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循环使用贷款4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76%。李亚玲于2016年11月11日在原告处取得借款4万元,约定使用期限至2017年11月10日。贷款到期后,李亚玲尚欠本金4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李亚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原告哈尔滨银行与被告李亚玲签订授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亚玲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4万元,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在该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年利率10.76%,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李亚玲于2016年11月11日在原告处取得借款4万元,约定使用期限至2017年11月10日。但李亚玲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哈尔滨银行与李亚玲签订的《授信协议》,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哈尔滨银行按照合同及李亚玲申请履行了放款义务,李亚玲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属于违约行为。故哈尔滨银行请求李亚玲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被告李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借款本金4万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11月11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亚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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