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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286号

翁凌燕、蔡舜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凌燕;蔡舜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2286号

申请执行人:翁凌燕,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蔡舜珍,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翁凌燕与被执行人蔡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165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8)粤0305民初11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舜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425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控制措施:已扣划到被执行人蔡舜珍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91.57元,提取被执行人在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两月工资收入共计22154元,上述款项均已划拨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在xxxxx的工资收入将每月继续提取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已冻结被执行人蔡舜珍名下公积金账户资金,冻结额度为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石登科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