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5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马昌响,男,方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昌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昌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昌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6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重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