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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1561号之五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昌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昌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5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马昌响,男,方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昌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昌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昌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6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重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