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211号
申请人:徐宁,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
申请人:广西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三中路**龙都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胡治国,董事长。 申请人徐宁与被申请人广西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2017)南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认为,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南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并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南仲裁字第0211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锦源
审 判 员 陶世聪
审 判 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通福
书 记 员 张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