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23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马文玲,女,1950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被执行人:郝永生,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玲与被执行人郝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文玲依据本院(2018)内2223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2019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永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于2019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郝永生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郝永生暂无履行能力,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有车辆信息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处置车辆,证券、未在企业投资参股。于2019年5月28日向扎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郝永生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线下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村中居住多年,经约谈申请人马文玲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王炳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