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9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叶彩红,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武汉风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1单元2层01-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晨。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彩红(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风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4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076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该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二)网络查控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司法惩戒2019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亚晨依法限制高消费。(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1、本院于2019年2月9日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2、2018年12月18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从未在上述地址办公。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亚晨到庭,但称目前无偿还能力。3、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他案件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2019年6月15日,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48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8】第48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娟娟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梅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