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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恢1742号

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黄世潺、黄秀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黄世潺;黄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17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92号附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汪平。 被执行人黄世潺,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黄秀丽,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世潺、黄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世潺、黄秀丽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157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10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世潺、黄秀丽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黄秀丽中国工商银行20×××42账户内有人民币3291.72元,黄秀丽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井支路××号天骄峰景A3区地下车库1184、1185的车位(房产证号:02××47、02××48)以及位于东莞市××井支路××号天骄峰景13幢502号的房产。2、于2019年3月23日到被执行人黄世潺、黄秀丽户籍所在社区粘贴执行调查公告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3、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秀丽中国工商银行20×××42账户内人民币3291.72元,于2019年5月21日另案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黄秀丽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井支路××号天骄峰景A3区地下车库1184、1185的车位(房产证号:02××47、02××48)以及位于东莞市××井支路××号天骄峰景13幢5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2××89),拍卖所得款项共7083000元,待另案分配后,本案再划付申请人应得款项给申请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对黄世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1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