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执253号之二被执行人张慧光,女,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张慧光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本院(2016)京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慧光交纳罚金;在案冻结、扣押、查封的赃款、房产分别予以没收或变价后予以没收或发还;继续追缴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张慧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将本案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予以移送,执行标的为贪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95.5605万元及孳息、受贿犯罪所得金额为人民币800.242945万元及孳息、罚金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慧光银行存款人民币8.635477万元、公积金账户内款项人民币24.190941万元,共计人民币32.826418万元,做为应执行被执行人张慧光罚金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将在案冻结的李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96017万元予以扣划后连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82.672828万元,共计人民币95.668845万元,做为应执行被执行人张慧光贪污犯罪的部分发还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现被执行人张慧光贪污犯罪应执行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将在案冻结的陈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8908万元予以扣划后连同在案扣押人民币137.830617万元及本院拍卖预查封的陈星名下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1305号房屋所得款项中的人民币80万元,共计人民币232.139525万元,做为应执行被执行人张慧光受贿犯罪所得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3.983695万元及上述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中剩余的人民币578.5125万元(已扣除应支付的评估费人民币1.9875万元)共计人民币582.496195万元,做为应执行被执行人张慧光受贿犯罪所得的孳息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慧光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慧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慧光已履行人民币360.526443万元,尚有人民币885.277002万元的义务未履行。据此,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