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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民初1273号

朱槐与刘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槐;刘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民初1273号

原告:朱槐,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刘莉莉,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朱槐与被告刘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朱槐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元,由原告朱槐负担。

审判员 苗 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