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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622号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左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左雷;徐荣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左志刚。

被执行人:左雷,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26岁,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徐荣珍,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49岁,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9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雷、徐荣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9106.8元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1执2622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左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哈弗牌汽车,上述车辆本院无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9106.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二、终结(2017)川0191民初9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茂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