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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466号

刘寅玲、陈振建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寅玲;陈振建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刘寅玲,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陈振建,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寅玲与被执行人陈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5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振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振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现场调查查询了对被执行人陈振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陈振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陈振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成功拘留。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寅玲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守新

审 判 员  李铁鑫

代理

审判员  张长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