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0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蔡龙山,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执行人:河北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界家屯小区三层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8JMJT6U。
法定代表人:黄灵双,总经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龙山与被执行人河北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公积金、保险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群
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
人民陪审员 赵 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晁宗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