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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1093号之一

吴银朱、王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银朱;王永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银朱,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王永辉,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吴银朱与王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永辉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吴银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永辉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王永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王永辉名下无存款。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王永辉名下无车辆、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李学鹏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朝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