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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9执611号

岳伟、王学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伟;王学萌;马远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岳伟

被执行人:王学萌、马远征 申请执行人岳伟与被执行人王学萌、马远征借款合同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29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学萌、马远征偿还原告31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学萌、马远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31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829民初3157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执行员 迟林强 执行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远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