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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012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铭泰达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铭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40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 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路一号区委区政府大楼五楼,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5306X。 负责人吴国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舒寒,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联丰路3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MA5DREU391。 法定代表人于洪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于2019年06月17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09月20日作出的深 (宝)劳监罚(2018)HC017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铭 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无故拖欠34名员工2018年6月 份工资150175.31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13名员工 2018年6月份工资20615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 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 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 深(宝)劳监罚(2018)HC017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书》。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全苏(兼) 搜索“”